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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作品著作权

摄影作品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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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让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部分法律专家及法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简称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简称集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条文进行解读,以飨读者。

  一直以来,摄影被称为“快门艺术”,摄影作品承载着人们对美的追求与记忆。针对近年来我国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频发的问题,为了让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本报邀请部分法律专家及法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简称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简称集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条文进行解读,以飨读者。

  摄影作品的认定条件

  相关规定:

  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五项: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五)摄影作品。

  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项: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专家观点:

  黄武双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学博士

  摄影作品必须具备的条件:一是须具有独创性。独创性要求摄影作品必须满足两个条件:要独立创作,源于本人。单纯的翻拍结果并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要具有适量的创造性。对摄影作品而言,创造性要求作品必须能体现摄影师的艺术观点与创造力,越是花费了更多摄影师精力的照片,越是体现摄影师个人选择和判断的照片,越能获得著作权的保护。因此,证件照、一般的留影不能认定为摄影作品。二是具有可复制性。可复制性要求摄影作品必须能以某种形式固定在一定的物质载体上,能复制多份,并能被人感知。我国著作权法对摄影作品进行了具体界定:即指借助器械在感官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摄影作品可以在借助器械的前提下在感官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进行复制。三是具有表达性。版权保护应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工艺、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之类。

  金海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研室副主任、法学博士

  摄影作品应当具备3个基本条件:作品是思想、情感的表达,而不是思想、情感本身。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独创性是指作者对思想的表达,应当体现自己的取舍、选择与安排。独创性不仅要求由作品是由作者独立完成的,而且要求其具备“最低程度的创造性”。作品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表达。

  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我国法律要求摄影作品具有一定程度的艺术创造性,像证件照之类的就不被认为属于摄影作品。当然,人们也不应拘泥于其中的“艺术作品”字样,因为在司法实践中涉及的一些摄影作品,恰恰可能是科学领域的作品,或者某种产品的照片。

  林子英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

  法律上对摄影作品的定义比较清晰,首先要明确该作品具有独创性。同时,还要具有可复制性,即它要符合实施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从这个角度理解,翻拍的照片就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从审判实践来看,构成摄影作品的因素在于:摄影作品的创作主要体现在拍摄者对拍摄地点、拍摄对象、拍摄角度、光线明暗等的选择上。即使在相同的拍摄地点拍摄同样的景观,如果拍摄者选择不同的拍摄角度和光线,拍摄完成的作品也是不同的。一幅作品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明暗光线的使用,会产生不同的艺术效果,会给人以不同的认知感受。审判实践中,对摄影作品的把握尺度相对比较宽松,或者说对其独创性的要求不是很高。

  职务摄影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相关规定: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专家点评:

  黄武双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务作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

  一般职务摄影作品著作权归属于作者(雇员),单位在业务范围内可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这种权利归属为一般原则,要求创作作品的自然人必须是单位的工作人员。作品必须是为完成工作任务而创作的。

  特殊摄影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于单位,作者只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归属为例外。该归属适用于两种情形: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摄影作品,这两个要件缺一不可。其中“物质技术条件”是指为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摄影作品。同时,特殊摄影作品的归属还必须满足一般摄影作品归属的条件,即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以及是为工作完成工作任务而创作。

  金海军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职务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大致分为3种情况: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实际拍摄者。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在作者享有著作权的情况下,其单位享有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的权利,并且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摄影作品的总体著作权归单位所有,实际拍摄者只享有署名权。属于这种情况的是:该摄影作品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创作,并且由该单位承担责任;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摄影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归单位,拍摄者不拥有任何权利。这是指摄影作品属于法人作品的情况。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据此,符合这种情形的摄影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包括署名权在内的全部著作权。

  林子英

  摄影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应遵循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没有例外。对于如何判断职务作品,仍要遵循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从第十六条规定的第(二)项来看,摄影作品一般不会纳入此项规定。这是由于摄影作品所创作的内容,即从该作品创作的因素上讲,角度、光线的把控上看作品的创作很难被他人的意志所决定。但这并不是说,摄影作品就不存在职务作品的概念。实践中,很多作者是为完成本单位的本职工作或者工作任务进行创作工作的。按照法律的规定,这种情形下创作出的作品就是职务作品。也就是说,这种创作的起因在于工作的指派,不是源于自发行为。但这种情形下的创作,尤其是摄影作品的创作仍是按照作者自己的认知进行的。需要强调的是,按照单位的意志、非个人意志创作的作品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不属于职务作品。从这点反过来又印证了摄影作品存在职务作品的概念。此时的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作者享有,但单位有优先使用权。

  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

  相关规定: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专家点评:

  黄武双

  就摄影作品而言,其侵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有3种计算方法:一是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可以通过计算权利人的合理预期收入作为其实际损失。合理预期收入因作品使用方式的不同而不同,可能是一定的稿酬,也可能是一定的作品许可使用费。稿酬可以按国家规定的付酬标准计算(目前有国家版权局1984年制定的稿酬标准,但存在与现实脱节的问题),如没有国家标准,可以按文化市场上通行的付酬标准计算。作品许可使用费,可以按权利人将相关作品许可他人使用的使用费标准或是按权利人对作品的许可使用费的预先约定,如果没有以上标准,也可以按相关行业标准。二是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计算。就摄影作品而言,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往往难以计算,因为摄影作品大多在侵权人的所获利润中处于辅助作用,因此一般不能将侵权人所获的利润作为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来计算赔偿数额。三是以法定赔偿额计算。法定数额的确定法院一般考虑:摄影作品本身的因素。如作品的类型、合理许可使用费、作品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作品的历史和文化价值、权利人的知名度、作品的独创性程度等。与侵权使用相关的因素。一般要考虑受侵权的作品所附载体的使用数量以及使用范围、所附载体使用方式(书籍报刊使用、广告宣传还是商品化使用)以及作品在所附载体的位置(显著位置赔偿额高于非显著位置)等;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具体而言,明知或故意而为侵权行为的,法院会酌定提高赔偿数额。此外,还要考虑侵权行为产生的后果。法院利用法定赔偿额计算赔偿数额时,要对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获利进行合理估算,以尽可能做到侵权法填补损失的要求。

  金海军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的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著作权法关于确定赔偿数额规则,其立法本意是要求著作权人先就其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举证,在举证不能的情况下,才由法官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而自由裁量赔偿数额。但实际上,大量涉及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侵权案件却是采取法定赔偿方式来确定赔偿数额的。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侵犯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不同案件,往往其损失赔偿数额相差悬殊:高的可达10万元,低的则只有100多元。因此,权利人如果想要获得较理想的赔偿数额,应当加强这方面的举证。同时,在确定损失赔偿数额时,可以要求侵权人支付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合理的律师费,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等。

  林子英

  这个问题即简单又复杂。简单在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官可行使自由裁量权;复杂在于裁量权的行使如何达到准确、合理的赔偿数额,具有一定难度。

  目前,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没有就摄影作品的赔偿出台相应的规定。原则上讲,摄影作品的侵权赔偿受著作权法的规范。为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孙该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在该指导意见中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的规定中都涉及到了摄影作品,但仍然没有具体的数额。事实上,也不可能有具体的赔偿数额。从国家版权局规定的美术和摄影作品的相关规定以及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版权局《〈关于如何确定摄影等美术作品侵权赔偿额的请示〉答复的函》的内容看,摄影作品的赔偿数额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有些使用方式产生的经济效益高于答复函件中规定的数额。

  摄影作品的赔偿要考虑它的特点。一方面,摄影作品的投入,相对于其他文字作品而言,物质成本较大。比如:设备的投入、胶片的费用、选景的费用等。另一方面,就是摄影作品的使用方式和其产生经济效益的关系。从审判实践看,摄影作品的使用方式不同,有在图书、广告以及网站(网页)上使用的。图书使用的又有不同的表现,有做封底、封面、勒口处使用的,也有作为书中配图使用的。广告上使用,有户外广告、报刊广告使用。使用的版面也不同,有整版的、豆腐块的等。这些使用,有些与广告的宣传目的、效益有直接的关系,有些则没有直接关系,因此,在数额上会存在很大差异。审判实践中有赔几百元的,也有赔几千元的,还有赔十几万元的。所以,不同的案件、不同的作品、不同的使用情况会产生不同的赔偿结果。

  摄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

  相关规定:

  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活动:(一)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以下简称许可使用合同);(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三)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四)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集体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

  专家点评:

  黄武双

  摄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组织的权限有以下几个方面:

  代为收取会员的摄影作品使用费以及代为收转非会员的摄影作品使用费。开展集体管理业务以及一定范围的著作权代理业务。对作者的著作权而言,作品的首次发表是其“大权利”,其后的二次使用是其“小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过作者授权对其“小权利”开展业务就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经过作者授权对其“大权利”开展业务就是著作权代理。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同时开展集体管理和代理业务,有利于更好地协调市场关系,促进摄影产业发展。该组织可以以协会名义对侵犯会员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进行维权,对摄影著作权保护及相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立法建议。此外,该组织还对摄影著作权及相关知识进行宣传推广,提高会员和社会对著作权的认识及尊重,同时为非会员提供相关咨询服务。还要积极开展著作权保护合作。与境外同类机构建立联系,积极促进国内摄影作品的境外保护以及境外作品的境内保护,为广泛充分的著作权保护工作搭建平台。

  金海军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著作权人通过一种组织系统,对某些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使用颁发许可、收取使用费,并将所获收入向著作权人进行分配的一种制度。单个著作权人在颁发许可与收取报酬上往往需要付出极高的成本,而且,作品的使用人也可能面临着寻找著作权人与交易谈判上的困难。根据著作权法第八条,中国摄影作品著作权协会的权限主要是两项:在获得其成员的授权后,可以以协会自己的名义为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主张权利,对摄影作品的使用人给予许可并收取使用费;在涉及这些摄影作品的著作权案件中直接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或者仲裁。

  集体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可以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集体管理。这也反映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作用在于克服著作权人在使用作品过程中的交易成本过高的困难,并不是完全替代著作权人行使权利。

  林子英

  从集体管理角度而言,要遵守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该协会享有的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义务以及权限和作用与其他集体管理组织是一样的。集体管理条例赋予集体管理的权利在该条例第二条中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涉及到诉讼方面的规定在该条款的第(四)项以及该条例的第二十条: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主张其会员被侵害的著作权,且其会员在与该协会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期间,不得自己行使或许可他人行使其诉讼权利。当然,该协会要依法行使权利,并结合其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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