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软件产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内容是什么?
自2011年1月1日起,对符合享受条件的一般纳税人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谁可以享受软件产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这一政策?
自行开发生产销售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享受软件产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政策要满足什么条件?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怎么计算?
根据财税(2011)100号文的规定,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计算公式为: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如果生产的是嵌入式软件,则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1、按企业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3、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特别说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如果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没有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是不能享受优惠政策的。